民间借贷二三事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的扩大化,民间借贷作为新型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带来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民间借贷运作中存在诸多风险,如何规范有效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睿淼律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解述民间借贷二三事。
睿淼解述民间借贷之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利息随你约定,贷款人信誉良好,利息按约定;但是贷款人信誉不佳,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贷款时,请记得,不要无理取闹,法律只支持以下利息:
1、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24%,法律支持约定。
2、约定利息在年24%-36%之间的,贷款人按约定已偿还的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算;未偿还的利息部分,法律只支持24%。
3、年利率约定超过36%的,且实际支付的,已支付的超过36%年利率部分,可要求返还。
4、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否则按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及计算利息。
5、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一并主张的,法院予以支持,但是一并主张时,其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6、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该计入利息亦不能超过24%,超过的,主张不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睿淼解述民间借贷提前偿还诉请之注意点:
民间借贷本是基于信任,但却总有不讲信用之人,让你咬牙切齿想让他提前还款,因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提前还款的前提:贷款人构成根本违约,比如,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诉请的基本构成:
(1)请求解除合同;
(2)请求立即偿还借款;
(3)请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支付合同解除之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占用资金的损失。(注意:没约定利息时,按照资金占用损失主张;有约定利息时,按约定的利息主张)
睿淼解述民间借贷之担保人问题:
1、借贷合同中,必须要求担保人亲笔书写“担保人某某某或者保证人某某某”字样,或者能以其他行为事实证据推定其愿承担担保责任(比如抵押权登记等)。